近日,教育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引起了广大教师、网友乃至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应。这是师德规范自1997年制定以来的首次修订,是为顺应时代变化、针对新的情况、新的特点而对师德规范所作的调整。其中“对学生严慈相济”、“保护学生安全”、“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终身学习”等内容,无不体现出时代的新气息和新要求。
法律规范的只能是最基本的“底线”行为。而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较广泛的职业操守要求的,恰恰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一规范指引着教师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方向,并作为教师自律和外界他律的“标尺”。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主要靠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三者形成一个由外至内、宽细结合、由强至弱、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行为准则系统,共同调整着某一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操守。其中信念属于自律范畴,而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则属于他律范畴。
教育行业也是如此。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传承文明的神圣职责,社会、国家对教师寄予了不同于一般行业从业人员的较高期望,也对其提出了近乎完美的职业操守要求。在我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品行要求作出了规定。但法律的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它所规范的行为不可能太多、太广,其规范的只能是最基本的“底线”行为。而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较广泛的职业操守要求的,恰恰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一规范指引着教师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方向,并作为教师自律和外界他律的“标尺”,对教师的行为产生广泛的影响。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力,但它作为一种行业的操守规范,对教师仍然具有约束力。一方面,当一个人选择从事教师职业的时候,他就自愿选择了接受这一规范的约束。他在教育教学中的一言一行,都应当体现出规范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尽管教师的个人能力有高下之分,但规范的内容应当成为每一个教师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方向和终极养成目标。这便是规范对教师的自我的、内部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出来之后,就成了外界评价每一位教师职业操守状况的“标尺”。比如,学校对教师的师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评优工作中所考虑的师德因素,都是以教师对规范的践行情况作为依据。如果教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范的内容要求,教师本人还有可能受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这便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的外部的、社会的约束力。从这些特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只不过,其强制性的力量来源于行业内部的管理、评价行为,而不像法律那样来源于国家司法机器的威慑作用。
师德规范所确立的操守准则的确高于一般的道德水准,但这些准则是每一位教师经过努力都能做到的,是教育事业的“底线要求”,也是每一位教师职业操守修行的目标和方向。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虽然不是法律,但其与法律还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我国,师德规范的一些内容还是某些法律条款的细化,是某些法律条文的“援引”依据。比如,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何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评价的“标尺”便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又如,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何谓“品行不良”?其“标尺”也只能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寻找。可见,在某些情景下,师德规范的内容由于被法律所“援引”,成了法律条文的细化和补充,也便具有了某种类似于法律一样的强制作用。
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一些教师、网友对规范中的一些内容产生了疑问。比如,规范所确立的道德标准是否太高?规定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安全是否过于苛求教师?其实,任何一种行业道德规范,其内容都不可能过于具体,而只是确立行为操守的基本原则、基本方向。
比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应当“认真备课上课”,“对学生严慈相济”。那么,教师需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认真备课上课”、“严慈相济”?显然,教师的个人能力有高有低,每个人所能达到的程度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但规范的内容应当成为教师言行的基本原则、出发点和努力方向。师德规范所确立的操守准则的确高于一般的道德水准,但这些准则是每一位教师经过努力都能做到的(尽管程度可能不尽相同),是教育事业的“底线要求”,也是每一位教师职业操守修行的目标和方向。
未成年学生由于辨别能力、自我约束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安全隐患并不只存于灾难面前,而是广泛地存在于日常的学习、生活中。
关于保护职责,不少人存在一些误解,认为保护就是在危难之时“以命换命”。其实,未成年学生由于辨别能力、自我约束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安全隐患并不只存于灾难面前,而是广泛地存在于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比如,体育课、实验课上的潜在危险,学生在课间所进行的危险游戏,集体外出活动时学生对安全规则的忽视、违反等,这些情境下,都需要教师适时地管理和保护,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当然,在灾难面前,教师也应当及时疏导、救助学生,妥善履行保护职责。对于不谙世事的未成年学童而言,离开了成年人的庇护,他们的安全又靠谁来保障?
一言以蔽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让教师的操守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广大教师既是规范的共同确立者,又是规范的被约束对象,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规范的制定、完善、践行中来,让规范成为自己在工作中奋然前行的不竭动力。
(作者单位系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