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
教师自备笔记本电脑用于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师个人使用笔记本电脑的管理,根据常州市教育局关于《教师个人自备笔记本电脑用于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暂行办法》,我校对在编、在岗的教师自备笔记本电脑用于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货币化租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自行购买笔记本电脑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经学校考核并能提供自购笔记本电脑原始发票(原件自己保存质保、复印件供学校备案留存),学校按月支付个人笔记本电脑租金。
第三条 租金支付对象和标准为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以及中层以上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四条 学校教师自备笔记本电脑用于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实行货币化租用后,除学校档案、财务、学籍、校产、安全和图书管理以及文印等特殊功能的按规定配备专用台式电脑外,其他功能室、普通教室及教师办公用机一律不再配置。
第五条 实行货币化租用后,教师自购的笔记本电脑保管、保养、维护、配件更换、配置升级和整机更新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教师个人自理。
第六条 教师个人因退休、调动、离职、辞职、学校辞退等原因离开学校后,我校自该同志离校后的下个月起停发笔记本电脑租金。此项费用是作为教师个人资产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经济补偿,不列入绩效工资范畴。教师所购笔记本电脑产权归本人所有,学校不记入固定资产也不办理任何核销手续。
第七条 市教育局拨付的租金专项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作为福利补贴发放。我校将定期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考核,坚持“先考核后发放”的原则。凡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内用笔记本电脑从事炒股、打游戏、看电影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扣发当月租金补贴100元。
第八条 凡由学校全额出资购买(或以学校名义接受全额捐赠)的笔记本电脑以及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在原规定服务期内仍按《常州市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常教计〔2007〕45号)进行使用、管理、处置,在使用年限及服务期到期后执行本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附:北郊初中在编教工花名册以及说明。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