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由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并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
每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各级政府都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及其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二、禁毒发展历史
199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1991年6月,中国召开全国禁毒会议。
1991年4月30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召开第34届反毒品会议。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禁毒规定》,共16条。
1990年11月中国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
1990年4月9日,世界部长级反毒品大会在伦敦召开。
1990年2月20日至23日,联合国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举行禁毒特别大会。
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除吸毒、贩毒,“除六害”运动。
1988年11月,100多个国家代表在维也纳订立了全面反对毒品走私的国际性协议。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87年6月联合国确定每年6月26日为国际反毒品日。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
1973年3月,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成立。
1946年2月16日麻醉药品委员会成立。
1946年2月16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司在日内瓦成立。
《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提出“全面、均衡和协调”地解决毒品问题的做法,既注重解决毒品供应、又注重减少需求。为此,这项宣言强调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社区成员之间的伙伴关系,对青少年等社会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在处理毒品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的措施》则在打击兴奋剂犯罪、管制用于非法制造麻醉品的化学物质、促进禁毒司法合作、打击贩毒洗钱、根除非法药物种植和促进替代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联合国禁毒署
国际禁毒日由于国际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形势日益恶化,为增强联合国在国际麻醉品管制领域的中心作用,提高效率,1990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将联合国原负责麻醉品工作的3个机构(联合国麻醉品司、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秘书处和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麻醉品管制机构,并于1991年1月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5/179号决议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简称“联合国禁毒署”。1997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禁毒署成为其主要组成部分。
该机构的宗旨是:在国际范围内协调麻醉品管制活动。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作为协调国际麻醉品管制活动的主要中心,执行《全球行动纲领》、《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国际麻醉品管制条约以及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和麻醉品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所赋予的职责。该署基金由执行主任直接负责,来自自愿捐款,主要用于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禁毒合作项目。
麻醉品委员会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9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由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成立。其前身为“鸦片和其他危险毒品贩运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从联合国会员国、有关麻醉品公约参加国、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重要生产国和消费国中选任,任期4年。1991年经社理事会第一届常会续会决定,将成员国由40个扩大到53个。麻醉品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日常业务由设在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负责处理。1997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该委员会成为办公室的一个组成部分。
该委员会是联合国麻醉品管制领域的决策机构,协助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制定国际管制和禁止麻醉药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政策和措施;草拟必要的国际公约,并执行有关公约所授予的其它职能。1991年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授予该委员会以下三项新职能,审议《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审议《联合国系统麻醉品滥用管制行动计划》的发展和执行情况、向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简称“联合国禁毒署”)提供政策指导并监督其活动。经社理事会1991年还决定,该委员会今后每年召开一次届会(原每两年召开一次届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委员会下设中、近东麻醉品非法贩运和有关事务小组委员会和四个地区性协调委员会:亚太地区、非洲地区、欧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国家麻醉品法执行机构负责官员会议。四个地区性委员会每年(除该年召开区域间会议外)分别举行会议,就该地区管制和禁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