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 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常教计【2017】23号)等文件精神,满足广大师生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全面提升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师生利益,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学校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堂建立学校法人负责制下的财务管理体制,同时应建立由分管校长、总务主任、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工会委员、师生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食堂财务监督管理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障生活质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开设独立银行账户,配备具备从业资格证书的食堂会计人员,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食堂所有收入都必须交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会计岗位制度,明确食堂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内部牵制制度和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做到钱、票(卡)、账、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审批和稽核制度,规范食堂审批人员的审批、稽核权限、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食堂物资采购验收和盘点制度,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所购货物的验收、出、入库和盘点管理。
第六条 凡属学校应计入政府非税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办服务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学校更不得将一些擅自立项的违规收入计入学校食堂各项收入中。学校食堂收入是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伙食收入、副营收入、其他收入(食堂基金购买的设备及厨房用品变价残值收入、食堂基金银行利息、泔水收入等)。
第七条 食堂出售饭菜的价格,必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收支基本平衡。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申请调整价格,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保全年伙食净损益控制在年度伙食收入的3%以内,若本年度有净收益,应坚持“取之于师生、用之于师生”的原则,用于改善伙食。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质、同菜、同价,据实结算。
第八条 学校食堂支出应符合上级文件规定,不得列支食堂以外的支出费用,更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补贴、实物等。学校在食堂安排来客接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核算,由学校行政支付,不得占用学生的伙食费。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伙食费,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食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学校一般不予补助。食堂要保证本身日常开支、零星维修和零星炊具添置支出,大型设备购置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学校行政账列支。
第十条 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并公示。